勞動合同法律知識: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律知識:員工不辭而別用人單位如何處理?
工作中,員工常會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分歧。有時,用人單位會發(fā)現(xiàn)個別員工會不辭而別,那么用人單位應知道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了解它的風險性。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一起來看看吧!
員工不辭而別的話單位要怎么處理
作為公司首先必須明白的是:員工不辭而別絕不等于自動離職!所以,公司針對此種情況,必須馬上做出相應的反應,迅速履行以下相關手續(xù),以避免承擔勞資法律風險:
處理此類情況,公司有幾點必須注意:
1.公司在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應該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2.該通知書至少應該載明這些內(nèi)容:自該員工曠工期滿之日起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該員工在十五日之內(nèi)辦理檔案、社保轉移手續(xù),否則后果由該員工本人承擔;自該通知書開出之日起,該員工今后的所有行為均屬于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3.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繼續(xù)及時結算并發(fā)放給該員工。
建議企業(yè)分三步操作:
1、當員工不辭而別后,先向其事先確認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況,需履行請假手續(xù)并提交相應的證據(jù),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這是基于管理職責所做的一個行為,一個員工沒來上班,企業(yè)作為管理一方,從人文關懷的角度也需要問問的。
2、《催告函》發(fā)出超過指定期限員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據(jù)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缺勤達到一定天數(shù)解除勞動合同)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建立工會的企業(yè),解除前記得通知工會。
3、向員工郵寄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特快專遞詳情單上注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以上操作,這樣既盡到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也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序,避免了勞動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或違法解雇的法律風險。
不辭而別的員工對企業(yè)有什么風險
員工不辭而別是現(xiàn)在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中比較頭疼的一件事。不少公司認為,如果公司要隨時辭退一個員工,應該支付一個月工資作替代通知金,那相應的,員工隨意離職,也應該支付一個月工資作補償。
但事與愿違,支付代通金辭退員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法律支持,而員工支付補償暫時無法可依。更大的一個誤解是:公司提前通知辭退員工,必須符合法定的三個條件才行(《勞動法》第26條),這往往是很多企業(yè)忽視的。
不少人事疑惑,錢不能扣,豈不是縱容員工隨意離職?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首先,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就隨意離職,屬于典型的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因此,單位若因此有損失可以向勞動者索賠。
其次,針對急著跳槽去其他單位工作而漠視勞動合同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拒絕在30天內(nèi)為其辦理退工手續(xù)??紤]到社保公積金不能白白繳納,單位可以將員工的退工單等開出,社保退出,公積金封在單位賬戶,但在這30天內(nèi)不將退工單員工持有聯(lián)以及勞動手冊交給那名員工。這樣對其到下家單位工作有一定影響,以示懲戒。30天到了之后,再書面通知員工來領取上述資料。
當然,上述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力度似乎不足以震撼員工,以保證勞動合同的依法履行。索賠需要證明單位自身損失,舉證責任較大,打個官司往往得不償失。拒絕退工對于本地戶籍的員工還有點用,但對于外來人員和案例中辭職當老板的員工來說,根本沒有效果。實踐中,對于重要的員工,用人單位往往應巧妙結合脫密期和違約金來實現(xiàn)防止員工擅自離職的目的。
員工不辭而別的問題已得到立法部門的足夠重視,正在制訂的《勞動合同法》中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單位,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月工資標準的2倍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梢灶A見在不久的將來,員工的辭職將更加合理規(guī)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