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1年和3年有什么區(qū)別
勞動合同簽1年和3年有什么區(qū)別
簽訂一年的勞動合同與三年的勞動合同的區(qū)別是可以約定的試用期不同。簽訂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簽訂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勞動者達到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條件所需時間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可能有所不同。
勞動合同簽1年和3年有什么區(qū)別
1、一年期勞動合同,對應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期勞動合同,對應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成本不同,三年的解約成本較高,一年的解約成本較低。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終止勞動合同中出現的問題
(1)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強迫對方續(xù)訂合同。企業(yè)勞動合同期滿即行終止,不存在任何附帶條件。確定是因生產或工作的需要,可以續(xù)訂合同,但必須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任何一方無權強迫另一方續(xù)訂合同。否則,所續(xù)訂的合同是無效的,續(xù)訂行為本身也是違法的;
(2)合同到期后,雙方當事人即不辦理續(xù)訂合同手續(xù),也不終止合同,繼續(xù)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情況的出現,往往是源于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淡薄。保持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往往會給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帶來損害,因為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3)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續(xù)訂手續(xù)時不合法或不完備。有很多都是在哺乳期還沒有到時間的情況,勞動合同就到期了,但是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當中對哺乳期到期了以后,公司當然可以根據具體的狀況跟女職工在協(xié)商勞動合同續(xù)簽的這件事情,當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長了,不代表著哺乳期過后就不需要解決勞動合同續(xù)簽的問題了。
簽勞動合同和不簽勞動合同的區(qū)別
1、簽了勞動合同有保障,沒有簽勞動合同沒有保障,有勞動合同,若日后公司或勞動者要求解除合同,有一方有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可以進行勞動仲裁,勞動合同可作為證據,沒有勞動合同則需要另需取證。
2、簽了勞動合同公司不需要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工作一個月以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1年后默認和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