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東莞底薪標準和加班費計算方法
根據(jù)《勞動法》有關規(guī)定,一般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2018年東莞底薪標準和加班費計算方法,希望大家喜歡!
2018年東莞底薪標準和加班費計算方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最低工資規(guī)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省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粵府函〔2015〕20號)精神,結合我市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實際,決定將我市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510元/月(折算為8.68元/小時),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4.4元/小時。調整后的企業(yè)職工最低工資標準從2015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假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等于最低工資標準,那么,根據(jù)《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即: 8.68×150%=13.02(元);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即
8.68×200%=17.36(元);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者小時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
8.68×300%=26.04(元)。
加班費的計算標準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guī)定支付加班費。屬于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zhí)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guī)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jù)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fā)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shù)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加班與值班的區(qū)別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jù)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lián)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lián),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chǎn)性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加班則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xù)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
因此,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xù)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chǎn)或經(jīng)營任務;在法律上沒有值班這一概念。如果值班是在法定的工作時間以內,屬于正常工作。如果在法定的工作時間以外,屬于加班,應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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